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不法分子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新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通过办案实战、网络研判,总结例举了常见的16种非法集资方式,应引起广大人民群众重视和警惕。
一、非法集资方式
一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二是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
三是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和利率吸收存款的。
四是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的。
五是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
六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代管、代养、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
七是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
八是以合作经营、投资入股、入股分红或加盟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九是组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十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十一是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是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三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十四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五是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六是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是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在投资时,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全面了解对方公司的经营、法人等情况,辨析真伪,尤其是对那些“高额回报”“快速致富”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切勿轻易相信,以防上当。
二是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固定的高额回报;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是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公众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