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警讯
对打击特殊群体贩毒的思考
发布:朔城公安分局     时间:2013/8/23 9:50:17

  近年来,从朔城区侦破的毒品案件来看,毒品犯罪有新动向,辖区内毒贩利用患有严重疾病人员等特殊群体运输、贩卖毒品的情况,屡屡发生,给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和有效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带来极大难度和严峻挑战。

  一、朔城区特殊人群贩毒基本情况

  朔城区位于朔州市中心,总人口50万,辖1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区委政府高度重视禁毒工作,预防宣传教育到位,属毒情较轻的县。近两年来该侦破的贩毒案件中,身患尿毒症、高位截瘫重症等贩毒人员25人70%,其案件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利用患有严重疾病人员等从事毒品犯罪。近两年来,该办理的特殊人群贩毒占全部贩毒案件的80%,贩毒史最长的达8年之久,最短的2年以上。而且一些人员在抓获时,体内还插着排血管,或手持病危通知书等,基本上都无法采取强制羁押等,导致他们逍遥法外,成为影响禁毒成效的严重问题。

  (二)零包贩毒突出。由于该打击力度加强,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多采取零包贩毒方式。近年来,全查获的特殊群体毒品犯罪案件中,数量多为几克、或者几十克毒品,他们多采取蚂蚁搬家的运输方式,大宗毒品案件所占比例少,这样可以逃避判处极刑的风险。

  (三)毒品种类多元化。在该,海洛因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主要毒品类型,同时,麻古、冰毒等新型毒品也出现,价格相对低,吸食人员增长快,犯罪案件不断增加。

  二、特殊群体贩运毒品情况突出的原因

  (一)钻法律空子,逃避打击。根据《刑诉法》规定,患严重疾病或者传染病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已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11人。嫌疑人知道即便被公安机关抓获也不能被羁押,助长了他们贩卖毒品的嚣张气焰

  (二)文化素质低,社会是非辨别能力弱,无法律意识。犯罪嫌疑人大多数都是文盲,文化素质低,对禁毒法律法规根本不懂,极易被毒贩利用从事犯罪活动。

  (三)生活困难,受利益所诱惑。被抓获的贩毒嫌疑人多数家境十分贫寒,经济来源有限,生活贫困,在利益的驱动下,受不法分子的鼓,不惜铤而走险。

  (四)受境内外处理特殊群体贩毒人员的影响,贩毒分子利用特殊人员贩毒后公安管控的情况钻法律空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贩毒分子便抓住“抓了也关不了,关了也处理不了”的空子,大肆组织特殊人群贩卖毒品。

  三、打击处理特殊群体贩毒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对特殊群体的打击处理难,主要表现在:

  (一)对特殊人员身份难以核实。一旦抓获这些人员,对民警的讯问拒绝,总是低头不语。或者以身体不适等种种理由不能接受讯问,无法核实真实身份。

  (二)区域管控措施难以落实。办理特殊人员犯罪中,由于是重症病人等,根据法律规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往往就漏管失控,无法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后期的侦查工作也就无从进一步跟进。

  (三)对特殊群体人员看守难度大、办案开支大,经费紧张。如年该办理的3起疾病贩毒案件中,无形之中增加了办案单位的开支和警力,致使办案经费紧缺,特别是在办理梁某等贩毒案件中,他身患疑似尿毒症,禁毒大队派出3个民警长时间吃住在医院看管。

  (四)给办案民警带来办案风险。民警抓获这类特殊人群贩毒后,要对毒品进行扣押、称量,对嫌疑人要采集信息,如果一旦不注意,他们突然发病或者自伤自残,造成后果,上级会追究民警责任,导致办案民警压力大、风险高。

  四、打击特殊群体贩毒的对策和方法

  (一) 加大文化教育和禁毒知识宣传力度,从“源头”上下功夫。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禁毒宣传预防教育工作,禁毒委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开展各种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活动,特别是残联、民政、卫生等系统要加强对残疾、疾病缠身的特殊群体进行禁毒宣传,让群众知道贩毒是犯罪,吸毒是违法,贩毒相当于杀人,是极不道德、受到良心谴责的犯罪行为。

  (二)加强警务合作,提高多警种协调配合力度,从“纵深”上打击毒品犯罪活动。长线经营精心部署,着重摧网络打团伙。加强案件侦查和典型案例宣传,有力震慑特殊人群贩毒的嚣张气焰。

  (三)改善特殊人群的生活状况。生活贫困被利所诱是该特殊人群贩毒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研究特殊人群经济发展策略,提高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是彻底解决特殊人群贩毒的根本之道。

  (四)加强缉毒队伍建设力度,为延伸侦办案件、对幕后组织者进行深挖打击提供有力保证。深挖线索,加大审讯力度,为延伸侦办案件,对幕后组织者进行深挖打击提供有力保证,进而有力打击此类毒品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五)全省可统一开办特殊人群贩毒(吸毒)的专门收戒场所,并给予经费保障和医疗保障,配备专职民警管教,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本场所死亡不应追究看管民警的渎职责任。
   (六)在地方立法上加强对特殊人群贩毒问题的法律制裁,在贩毒数量上或贩毒年限上可以做出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以便公安基层办案人员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