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讯
  • 朔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米炳生深入右玉县公安局调研指导工作 11-21
  • 朔州市平鲁公安分局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法治日活动 09-27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魏元桂一行深入新开分局调研 09-20
  • 朔州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运输毒品案 缴获毒品海洛因7.14公斤 09-25
  • 王黎明书记深入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调研指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09-19
  • 朔州市王黎明书记深入平鲁公安分局调研指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09-15
  • 朔州市公安局开展集中慰问帮扶活动 09-12
  • 朔州市公安局赵向诚副局长深入平鲁区监所调研指导工作 08-28
  • 朔州市公安局王东生组长深入各县区对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重点工作督导调研 08-28
  • 朔州市关军强副局长深入右玉县公安局督导检查“一网通、一次办”工作 07-19
  • 朔州市王喜沙委员深入交警支队车管所调研督导工作 07-17
  • 朔州市公安机关部署夏季百日严打“1+5”专项行动 07-05
  • 朔州市公安局召开公共服务事项梳理、编制工作会议 06-29
  • 朔州市公安局召开全市禁毒人民战争三年攻坚战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 06-21
  • 朔州市公安局圆满完成2018年普通高考安全保卫工作 06-15
  • 朔州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05-25
  • 朔州市公安局召开“2018山西?朔州陶瓷产品进出口交易会”安全保卫工作协调会 04-20
  • 朔州市公安局警营迎春送桃符 翰墨飘香写温情 02-13
  • 朔州市公安局举行“不忘初心为人民 牢记使命勇担当”主题演讲比赛 01-26
  • 公安要闻
    【保护知识产权】朔州市公安局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发布:朔州市公安局    时间:2021/4/27 16:54:39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朔州市公安局组织局机关,朔城分局、开发区分局食药环侦民警开展以“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4月26日上午,在美都汇购物广场门前,民警采取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耐心细致地向过往群众宣传涉知识产权领域立案追溯标准和法律法规,展示近年来所侦办的知识产权类案件,现身说法,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并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与建议,鼓励广大市民群众提供各类违法犯罪线索,畅通举报热线,发动群众的力量广泛收集案源。

    自4月22日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公安机关深入社区、集市、各类商业区等地,共发放宣传资料8900余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460余人次。通过宣传,有效提高了群众参与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积极性,扩大了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发动,畅通了知识产权投诉举报途径,形成了全民关注并积极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及相关法律条款

    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法律条款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本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法律条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本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法律条款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本罪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二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法律条款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 

    本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 中间价格计算。

    (二)法律条款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法律条款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本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3、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4、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5、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6、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条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