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尾,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违规燃放整治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山阴县公安局持续开展禁燃禁放整治行动,坚持源头管控、加强宣传,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绝对零容忍。
1月4日
岱岳派出所民警在某软件平台上看到丰某东售卖烟花爆竹的视频。经民警分析研判、调查摸排,确定烟花爆竹的售卖地点,随后在丰某东家中查获花炮、鞭炮、麻炮等烟花爆竹。
违法行为人丰某东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1月11日
山阴县公安局后所派出所会同岱岳派出所查处2起非法储存、售卖烟花爆竹案。经查,刘某购买了1000余元的烟花爆竹,私自将这些烟花爆竹出售给附近村民;郭某通过某媒体平台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1000余元烟花爆竹,用于售卖给附近村民。该2名违法行为人已被公安机关分别依法行政拘留5日。
1月14日
市民常某主动向薛圐圙派出所民警上交鞭炮七挂,二十响礼花六个,大麻炮一个。
1月17日
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烟花爆竹。接警后,安荣派出所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并于当天下午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赵某栓当场查获,现场扣押价值1000余元的烟花爆竹小组件七份。违法行为人赵某栓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1月19日
接110指令:山阴县合盛堡乡某村有人卖烟花爆竹。接警后,合盛堡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并将陈某某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当场全部查获、扣押。经查,2020年6月中旬,山阴县合盛堡乡某村村民陈某某给孙女过生日时,开车从怀仁市某地购买了六百余元的烟花爆竹,购回后燃放了一部分,剩余的烟花爆竹存放在自家窑房内原准备过年时燃放。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1月25日
山阴县公安局桥西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居民赵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于是立即会同治安大队、民爆大队共同前往,将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赵某当场查获,并现场扣押价值2000余元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赵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民警忠告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既违法又危险,没有经过审批程序,销售、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均系违法行为。不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也不要私自违法存放烟花爆竹,一旦发生自燃、爆炸,后果不堪设想。为了您及家庭的平安,请广大市民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日常生活中发现的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报告并上交公安机关。
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是合家欢聚、幸福团圆、祥和喜庆的节日,望广大市民牢记禁燃禁放。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解读: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利。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方石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解读: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故在污染天气发生时,违反地方政府有关禁止烟花爆竹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解读:违反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解读: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及限放禁放时间、烟花爆竹种类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解读:在禁放区、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山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的通告
一、在山阴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径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全县范围禁止生产、经营旺火,岱岳镇(东、西城管委会)、北周庄镇范围内禁止燃点旺火(木制、香制、煤制)。
二、因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督查。
三、各乡镇、管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原发证部门继续对已颁发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零售)、运输等行政许可证照依法进行清理处置。
四、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等行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燃放烟花爆竹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旺火(木制、香制、煤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燃点旺火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由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属地乡政府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