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新冠疫情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朔州市公安机关将对疫情期间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已确诊的新冠病毒感染者、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行为人确诊感染的,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从中、高风险区域抵朔或符合居家隔离规定的人员,不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社区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等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现实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擅自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场所经营,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开展婚丧活动或组织群众聚集,经劝阻仍不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控、检疫、隔离等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阻碍执行职务进行处罚。
六、依法实施居家隔离或在指定地点隔离的医学观察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脱管外出,擅自接触外人,干扰隔离管理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等证明文件逃避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现实传播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八、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开展的各项工作,同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朔州市公安局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