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服务指南
发布:朔州市公安局 时间:2020/12/21 17:59:46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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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内容:依法为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单位办理登记备案;
适用对象:从事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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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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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审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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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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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山西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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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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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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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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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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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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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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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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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二)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单位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没有刑事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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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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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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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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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
(四)无常住户口的从业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房屋租赁合同书、房产证明或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协议;
(六)单位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店铺门面(全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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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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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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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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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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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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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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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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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七个工作日(组织现场审查、单位整改补正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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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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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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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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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申请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核发《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证》;
(二)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驳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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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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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自取或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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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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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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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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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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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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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512029110,地址:太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5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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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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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迎泽区侯家巷19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3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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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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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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