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燃点非电子类旺火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从即日起,对积极提供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奖励举报范围
凡举报应县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及燃点非电子类(包括煤制、木制、香制类)旺火行为,或者对查清案件有直接帮助,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奖励。
二、奖励举报标准
(一)根据举报,查获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不低于500元人民币;
(二)根据举报,查获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三)根据举报,破获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刑事案件的,视情奖励举报人5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
(四)根据举报,查获燃点非电子类(包括煤制、木制、香制类)旺火行为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不低于500元人民币;
(五)公民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办的,不予奖励;
(六)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奖金的申领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应县公安局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举报方式
(一)到应县公安局或辖区派出所举报
(二)拨打110举报
五、其他规定
(一)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二)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主动上交社会流散的烟花爆竹、各类旺火。对主动上交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不主动上交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三)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举报他人和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酌情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应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