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
关于物流运输网上交易引发纠纷案件的预警
发布:开发区公安分局    时间:2018/10/15 8:10:55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接到多起关于物流货运承运商通过网上交易多次转手借机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嫌疑人先使用低价诱饵进行网上接单,同时联系另一家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并非当事人指定),之后再联系当事人要求提高运费,不然就将货物扣住不放。希望各单位引起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预防此类案件发生。

      一、典型案例

      1、8月26日晚,浙江居民欧先生打电话报警,称自己因为有一批货物需要从浙江嘉兴运往安徽合肥,于是在网上找到一家物流下单,运费约为2000余元,过了几天发现货物竟然由另外一家物流公司运输,并且货物被送到南京栖霞,受害人联系物流公司却被告知想要货物送到合肥,必须另付12000元运费,双方交涉无果,受害人只好报警求助。(南京)

      2、5月11日上午,受害人王先生报警称,自己有一批货需要运到成都,于是在运满满上面发布了一条由上海奉贤区到成都的汽车运输信息,之后就有人联系王先生表示想接单,最后两人以9500元的价格达成协议,两天内运到成都。随后王先生支付2300元的油卡给接单司机陈某,并约定等货物到达成都后再支付尾款,几天后王先生的收货方表示并没有收到货物,王先生联系陈某却被要求再支付5000元才能告知货物下落。(上海)

      3、7月19日,抚顺一公司工作人员赵某到派出所报警称公司货物被一家物流公司扣留,在联系对方的过程中被强制要求支付28000元现金,才能将货物取回。后经调查,赵某公司在网上发布信息,准备将一批货物从山东运往辽宁抚顺,刘某看到信息后联系赵某接单,最后双方以5500元达成协议,但是刘某在山东接到货物后觉得对方运费给少了,就直接将货物运往沈阳,并电话联系赵某要求再支付28000元运费,否则不给货。(辽宁)

      二、案件特点

      1、作案目标一般是需要委托货运的生意人,且在各类运输平台有注册信息的货主。

      2、作案方式:在“互联网+”时代,物流行业逐渐壮大,全国货运O2O平台越来越多,嫌疑人利用运输货主不明真相且贪图便宜的心理,成功使用低价运输费为诱饵接单,后将货物滞留并以此要挟实施敲诈。

      3、案件特点:由于此类物流运输均在网上进行操作,承运人与当事人不在同一地方且互不认识,且承运人流动性很强,公安机关在对此类纠纷进行调查时,容易受到人员信息、地域限制,无法在较短时间内调查清楚承运人真伪,因此很难立案。

      三、物流运输业警情频发的原因分析

      1、货运行业准入门槛低。目前,一些小型物流公司未申办营业执照,只是挂靠外地或本地的大型物流公司名下经营,有的甚至只是租个办公室,摆一张桌子,一部电话和一台电脑就开张营业,加上现在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要求更低。此类货运公司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在经受不住利益诱惑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扣押货主承运货物的情况。

      2、缺乏监督机制制约。物流行业主要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但由于物流业的发展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和引导职能没有充分发挥,多数物流公司或者个人承运采取挂靠、加盟方式,不进行登记就开展业务;大多数企业不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者登记备案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范围不符,既存在多头管理,又存在无行业准入资格认证、非法经营现象,缺乏监管,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打防对策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货主防范意识。公安机关在平时工作中,应加强对辖区需要物流运输的货主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醒他们要找正规的配货信息中介部门进行委托运输业务,尽可能地签订货物意外损失保障条款,同时要查验承运人员及车辆的有关信息,包括人员的长相特征是否与其身份证、驾驶证件上的照片相符,口音是否与证件地址区域的方言相符,车辆行驶证与车辆特征是否相符,承运优惠价格是否合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核实。

      二是部门联动,强化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共同制订严格的市场管理规范,落实相关责任和工作分工,加强对从事运输业人员的管理,使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无法生存,对目前货运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新纠纷主动跟进,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整治。

      三是严密掌控,强力打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在接到此类报案时,一定要加强调查,加大对此类警情的分析研判,积极对此类案件相关信息开展收集工作,加大串并力度,一旦发现货运公司或者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深挖细查,最大限度打击和震慑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货运市场秩序的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