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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党纪强作风丨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这些事请免开尊口!
    发布:朔州市公安局    时间:2021/6/8 11:25:18
     

        2015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015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

         2015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以上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干预案件

         打探案情

         请托说情

         这个忙不能帮!

    #1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2

    哪些行为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3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哪些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4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5

    留痕、记录,担心被报复?不要怕,我们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切记!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还会受处分!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以上这些事

    请你的亲朋好友免开尊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