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发布:朔州市公安局 时间:2012/10/25 15:36:25
行政事项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办理内容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办理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申请条件
|
申请单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
申请材料
|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
办理程序
|
1、申请单位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期限
|
3个工作日内
|
办理单位
|
运往地县级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