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申请条件:
1、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备申请人资格;
2、有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和赔偿请求;
3、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 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8)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 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范围: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未超过国家赔偿请求时效;
5、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的赔偿事项。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条件:
1、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备申请人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复议请求;
3、对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刑事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以及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决定的。
4、未超过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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