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大队)
发布:朔州市公安局 时间:2012/9/11 10: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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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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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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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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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
公安部第119号令: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823/n442007/3364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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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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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总面积大于两千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总储量在一立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液化石油气、氧气、乙炔气等经营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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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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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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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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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site/public/showfile.aspx?id=2013052115190844470101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site/public/showfile.aspx?id=2013061318175054560101
3、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单位是个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有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site/public/showfile.aspx?id=2013061316071114620101
9、照片资料(包括整体外观照、灭火器、应急灯、逃生面具等消防器材,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且要将照片洗成5寸,粘贴到A4纸上,每页粘贴两张照片,照片下侧应用黑色碳素笔标明,例如“一层西侧安全出口”;
10、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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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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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组织验收(图纸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测试、综合评定)→拟定验收意见→技术复核→审批→送达→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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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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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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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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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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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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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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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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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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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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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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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9-6608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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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鲁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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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9-606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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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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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9-885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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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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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9-205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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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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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9-706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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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县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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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9-503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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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县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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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9-30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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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玉县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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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9-8063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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